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223执3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刘冬香与陈雪艳、彭春晖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冬香,陈雪艳,彭春晖,彭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223执343号申请执行人:刘冬香,女,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居民,住湖南省攸县。被执行人:陈雪艳,女,汉族,居民,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被执行人:彭春晖,男,汉族,居民,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被执行人:彭丽,女,汉族,居民,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申请执行人刘冬香与陈雪艳、彭春晖、彭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湘0223民初149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陈雪艳、彭春晖、彭丽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湘0223民初149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曼生审 判 员  肖文雅代理审判员  周一江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赵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