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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121民初15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郭红梅与嫩江县人民医院社会保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红梅,嫩江县人民医院

案由

社会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121民初1518号原告:郭红梅,女,1988年1月4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被告:嫩江县人民医院,住所地黑龙江省嫩江县军民路。法定代表人:金忠山,职务院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郭红梅与被告嫩江县人民医院社会保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红梅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红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 力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杜蕊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