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9刑初2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周小伟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小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19刑初291号公诉机关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小伟,男,1977年4月3日出生于重庆市南川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重庆市南川区。2009年11月2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2012年10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3年3月21日刑满释放;2014年3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4年8月23日刑满释放;2016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6年6月1日刑满释放。2017年5月1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川区看守所。公诉机关以渝南川检刑诉[2017]268号起诉书指控,2017年4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周小伟分别在重庆市南川区东城街道“涤派”干洗店、北街高寺路“英雄”门市、上海城小区“时代烧烤”店内,将被害人彭某的金立手机(价值779元)、被害人李某的三星手机(价值368元)、被害人刘某的OPPO手机(价值2659元,已发还)盗走,销赃后获赃款共计2450元。赃款被其用于赌博及平时开支。2017年5月11日,被告人周小伟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小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周小伟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之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周小伟自愿认罪认罚,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二千元。本院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审理了本案。经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周小伟认罪认罚具有自愿性、真实性、合法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周小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1日起,至2017年12月10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周小伟退赔被害人彭某被盗金立手机同等价值人民币779元、被害人李某被盗三星手机同等价值人民币368元;追缴被告人周小伟所获赃款人民币1303元,上缴国库。如不服本院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中理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