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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刑初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计增春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计增春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1刑初89号公诉机关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计增春(绰号老计),男,1969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工人。户籍地为河北省晋州市,现住所地石家庄市正定县。2000年7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2016年7月21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正定县看守所。指定辩护人李双盈,河北世纪鸿业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以石检诉刑诉[2017]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计增春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于景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计增春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7月20日10时左右,被告人计增春与被害人刘某1在正定县西柏棠村计增春住处一起喝酒,二人酒后发生口角并打斗,计增春持水果刀扎伤刘某1左背部、左腕及右上臂等处,刘某1离开现场并就医。2016年7月22日19时许,刘某1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刘某1系被人用锐器刺破肺脏、胃、脾致失血性休克后多脏器功能衰竭死亡。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宣读了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作案刀具照片,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法庭科学DNA鉴定书,被告人计增春的供述等证据,据此指控被告人计增春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计增春无辩解。被告人的辩护人主要提出,被告人计增春涉嫌故意伤害罪的证据不足。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20日10时左右,被告人计增春与被害人刘某1(男,殁年34岁)分别下夜班后在正定县西柏某计增春租住处一起喝酒,因被害人刘某1说了一些被告人不爱听的话,二人发生口角并打斗。被害人刘某1用空酒瓶砸向被告人计增春,被告人计增春躲开后持水果刀扎伤刘某1左背部、左腕及右上臂等处,刘某1自己离开现场并就医。后因当地诊所和医院无法治疗,转至正定县医院医治。2016年7月22日19时许,刘某1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刘某1��被人用锐器刺破肺脏、胃、脾至失血性休克后多脏器功能衰竭死亡。2016年7月20日被正定县公安局抓获。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受案、立案情况。2、到案经过证明:2016年7月20日11时许,在西柏棠村刘某1被人打伤,暂住正定县西柏棠村的计增春有作案嫌疑。公安局民警在正定县西柏棠村计增春暂住地的卧室床上找到计增春,口头传唤计增春到正定县公安局车站街派出所接受调查。在计增春卧室床上发现一把水果刀,进行扣押。3、石家庄市正定县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证明:现场位于石家庄市正定县西柏棠村计增春租房处。其房屋五间,坐北朝南,院门在院子东南角开。其房屋西数第三间为堂屋,堂屋南角有一双开木质门。堂屋内东北角靠东墙北��有一方桌,其上有锅盆等物品。方桌西南侧地上放有一小方茶几,其上放有一古井玉液酒瓶、一蓝色水杯、一塑料饭盒(剩菜已变质)、一塑料袋花生豆、两个白瓷酒盅。茶几东西侧各放有一个圆凳。茶几西南侧距西墙90厘米,距南墙170厘米处地上有破碎的古井玉液酒瓶及碎片。堂屋西北角有一橱柜,其上放有电磁炉、锅等物品。堂屋西墙上有一门,向西通往西卧室。堂屋内西卧室门南侧靠西墙有一破碎的啤酒瓶及碎片。其南侧靠西墙放有三个空啤酒瓶。西卧室内靠北墙东墙放有一单人床,靠南墙东墙放有双单人床,靠西墙南墙放有一大衣柜。室内中间有一圆凳,上放有一台式电风扇。堂屋东墙上有一门,门东侧为另一租户。4、检查笔录及扣押物品清单证明:从被告人住处扣押水果刀一把,刀刃长11.5厘米,单刃,黄色塑料把,刀把长10厘米。石家庄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明:尸长165cm发育正常,体型中等。尸斑暗红色,分布于尸体背部未受压部位,指压不褪色。黑色发,发长9.0cm。双眼角膜混浊,瞳孔不能透视,双侧球睑结膜苍白。鼻腔有血性冰渣。双外耳道及口腔无异物,口唇苍白,牙齿完整,舌位于齿裂内。根据尸检所见,结合病历记载,死者左胸背部创口创缘整齐,创角一钝一锐,符合单面刃锐器作用所致;其左腕部及右上臂创口均创缘整齐,单面刃锐器作用可以形成。死者左肺下叶贯通创口,膈肌有3.0cm缝合创口,胃大弯侧有12.0cm缝合创口,脾缺失,结合病历记载,分析符合锐器刺击左胸背部致左肺破裂、膈肌破裂、胃破裂及脾破裂。根据尸体检验所见及组织病理学检查结果,死者脑组织水肿,双肺淤血水肿,左肺破裂,肝脏小叶中心区肝细胞弥漫性坏死,肾小管管腔狭窄,散在可见均质蛋白管型,胃壁粘膜坏死,胃壁片状出血,脾缺失等。结合病历记载,死者入院时T:36℃,P:92次/分,R:24次/分,BP:72/30mmHg,伤后伴神志不清,并行膈肌破裂修补、胃破裂修补、脾破裂切除术,术中胃管引出血性液体约1000ml,胸腔闭式引流引出血性液体约1000ml,腹腔积血约1000ml,胃内积血及血块约l000ml,输去白红细胞10单位,血浆400ml,冷沉淀20单位等,说明死者符合肺、胃、脾破裂致失血性休克后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鉴定意见:综上所述,刘某1系被人用锐器刺破肺脏、胃、脾致失血性休克后多脏器功能衰竭死亡。6、石家庄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庭科学DNA检验报告证明:(1)刘某1尸体肋软骨一部,取适量标记为201620536-1号检材。(2)送检单刃尖刀一把,用洁净纱线擦拭刀面,取适量标记为201620536-2号检材。检验结果:201620536-2号检材未得到STR分型。7、中华人��共和国公安部物证鉴定书证明:经与石家庄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公冀石物证鉴法物字[2016]536号法庭科学DNA检验报告比对,所检单刃刀刀刃上斑迹DNA来源于刘某1的可能性大于99.999999%。8、辨认笔录证明:2016年8月22日15时,计增春在见证人的见证下经对公安机关提供的8把不同的同类型刀进行混合辨认,依法辨认出6号刀是其作案使用的刀子(6号刀系现场提取的水果刀)。9、辨认笔录证明:2016年12月1日在见证人见证下,计增春指出4号照片就是其用水果刀扎伤的小刘(即被害人刘某1)。10、公安机关对刘某1录制视频的说明:案发后民警到县医院取证,因刘某1刚从手术室出来无法正常接受询问,民警用手机录制了视频,制成光盘,未删减。11、被害人刘某1在正定县医院住院记录:证明受伤后抢救、检查、治疗过程。刘某1于2016年7月22日经抢救无效死亡。12、辨认笔录证明:2016年7月25日15时左右,被害人亲姨张某在正定县殡仪馆对待检尸体辨认后,确认是刘某1。13、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2000)晋刑初字第121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计增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14、户籍证明:计增春,男,1969年4月10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晋州市元头乡元头村卫生院东南胡同17号。公民身份证号码:。刘某1,男,汉族,1982年10月30日出生于河北省阜城县,户籍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联盟路189号付2号3栋102号,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新区诸屯镇固营村进京路9号。2016年7月22日19时许被伤害致死。15、证人吴某(被害人所在公司老板):当天上午西柏棠诊所的大夫郝某给其打电话说其厂工人刘某1受伤了。其过去后其看见刘某1在诊所里面躺着,右胳膊上缠着纱布,郝某说赶紧去医院,诊所看不了。由于天气原因,道路被淹,120无法赶到。其就开着车拉着刘某1去了西柏棠医院。大夫做了简单治疗,跟其说让去大医院,其就绕道去了正定县人民医院。期间,赵小燕给其打电话说计增春出事了,让其过去看看。其告诉她在西柏棠医院,赵小燕赶到了西柏棠医院。赵小燕说计增春和刘某1打架了。其拨打了两次110报警电话。证人赵某(被告人女友)证言:其和计增春确定恋爱关系有一年多了,还没有领结婚证。上午10点25分给其打电话说:“出事了,你过来吧!”挂了电话其就到了计增春的住处,当时在客厅里其看见有个小饭桌,小饭桌上有两个菜,两个凳子都倒在了一边,地上有个碎的白酒瓶子,有个碎的啤酒瓶子,计增春给其开的门,开门后他就去屋里床上坐着了。他跟其说他把刘某1打伤了,还动了刀子,然后说刘某1跑出去了,当时嘴里就说把刘某1扎伤了,也不说为什么。其给老板吴某打电话得知刘某1在西柏棠医院,其赶到后,吴某让其把她儿子带回厂子,其没跟着上县医院。计增春为什么打、具体怎么打的没说,只对其说拿着水果刀把刘某1扎伤了。计增春回卧室睡觉,过了一会儿警察过来把计增春带走了。水果刀也被带走了。其也没有计增春家人的联系方式。17、证人郝某(西柏棠卫生所医生)证言:今天上午10点30分左右,有一个右手腕、左大臂有外伤的男子来这儿看病,当时问他叫什么,他也说不清楚,说是在村一个套线厂上班。其刚好有厂子老板电话。其初步诊断是胃出血,其就把他身上两处伤口包扎了一下。在老板来了后让他们到医院去治疗。其不知道男子怎么受的伤、和谁喝的酒。18、证人闫某(西柏棠医院院长)证言:7月20日11点左右两男一女送来了一名男性伤者,说是这个伤者喝多了吐血,伤者右手腕和左大臂包扎着纱布,背部左侧有一个四公分左右长的伤口,当时在医院里大量的呕血,男子是醉酒状态,意识不清。其也不知道这位男子怎么受的伤,他说不清楚,其他人也不清楚。后其跟着到了县医院进行救治。19、证人马某(正定县医院医生)证言:刘某1是2016年7月20日12点42分送到外一科住院,病人来的情况其不太清楚,主治大夫是孙某大夫。这名病人到医院后一直在抢救室。2016年7月22日晚上,刘某1呼吸和心跳都停止了,其和孙某医生进行抢救,后经抢救无效死亡。20、证人孙某(正定县医院医生)证言:2016年7月20日收治一个受伤的病人,当天两次手术,手术后到外一科抢救室。7月22日晚上刘某1突然呼吸心跳停止,经抢救无效死亡。21、证��张某(被害人亲姨)证言:2016年7月20日下午四点有人给其打电话说刘某1在正定县医院,其就到朱河找到其大姐张秀英赶过去了。刘某1意识一直不清楚,经常说胡话,其问他怎么回事,刘某1也说不清楚,只是说和人喝酒了,具体怎么受伤、和谁喝酒也说不清楚。听说是和别人打架了,那个人已经被控制起来了。7月22日晚上8点刘某1在县医院抢救室抢救无效死亡。刘某1父亲死亡,母亲走失,没有妻子孩子。22、被告人计增春供述:2016年7月20日上午10点多,其和小刘下夜班回家,二人一起去小卖部买的两瓶啤酒、一瓶白酒,其买的菜,之后其就回家了,等了大约十分钟,小刘又从家里拿了半瓶白酒来了,之后就在其家中间屋里喝酒唠嗑,喝完啤酒又喝白酒,白酒快喝完时小刘开始吹牛,说自己多牛,还说喜欢其媳妇,其就急了骂了他几句,小刘就拿没喝完的白��瓶子砸人但是没砸到,其也急了,扭头从桌上拿了一把水果刀,上去就朝小刘背部扎了一刀,扎他的时候刀子划伤了他胳膊,然后在夺刀时又扎了他手腕一刀,具体哪个手记不清楚了,当时其喝了不少酒,之后小刘捂着肚子走出了其家。其就给媳妇赵某打电话说其和小刘打架了,并且其扎了他两刀,让她打110,挂了电话就回屋睡觉了。赵某到后,其让赵某出去找小刘,赵某出门转了一圈回来说没有找到小刘。后来警察过来就把其带走了。其和小刘平时不熟,不知道小刘叫什么名字,其平时就叫他小刘,二人在同一个厂子里工作不到一个月,平时没有矛盾。打架时在中间屋子里,没有别人在场,当时地上也没有血,其身上也没有血。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对于辩护人所提计增春故意伤害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计增春依法辨认出��色塑料把水果刀就是伤害被害人刘某2的水果刀,根据鉴定意见,被告人作案用的水果刀刀刃上斑迹DNA来源于刘某1的可能性大于99.999999%。现场勘验、尸检报告、现场照片等证据呈现的犯罪现场和结果与被告人计增春供述相一致,与证人证言证实的抢救过程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能够证实被告人计增春伤害被害人刘某1的犯罪事实,所辩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计增春酒后与被害人刘某1发生口角,持刀将刘某1扎伤后致其死亡,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计增春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计增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作案刀具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予以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副本各一份。审判长  赵龙坡审判员  张瑞征审判员  刘明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郭 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