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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22民初16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原告董山与被告孙树明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山,大庆市天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孙树明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22民初1678号原告:董山,男,196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黑龙江省肇源县肇源镇城北街。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红亮,黑龙江智赢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大庆市天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肇源县新站镇铁西街。法定代表人:辛国清,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于恩学,肇源县社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树明,男,1961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黑龙江省肇源县肇源镇新曙光街。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树民,黑龙江竭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董山与被告孙树明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后,大庆市天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作为原告参加诉讼,但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后仍未预交的,应当裁定按照原告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大庆市天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刘虹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许智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