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22民初16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原告董山与被告孙树明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山,大庆市天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孙树明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22民初1678号原告:董山,男,196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黑龙江省肇源县肇源镇城北街。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红亮,黑龙江智赢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大庆市天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肇源县新站镇铁西街。法定代表人:辛国清,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于恩学,肇源县社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树明,男,1961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黑龙江省肇源县肇源镇新曙光街。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树民,黑龙江竭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董山与被告孙树明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后,大庆市天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作为原告参加诉讼,但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后仍未预交的,应当裁定按照原告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大庆市天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刘虹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许智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