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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8执13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与成小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成小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8执1398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青枫北路12号,组织机构代码:55409394-X。法定代表人:余宪武,主任。被执行人:成小勇,男,1987年2月28日生,汉族,务农,住重庆市永川区。申请执行人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6)渝0118民初523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成小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抢救费垫付款2504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经执行,本院暂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案款在近期内难以兑现,现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目前申请执行人尚有抢救费垫付款2504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未能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旷昌政审 判 员  王元烽代理审判员  覃魏枢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炯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