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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03执保2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朱治国申请凌小华等财产保全一案财产保全通知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财 产 保 全 通 知 书(2017)湘0203执保293号朱治国:我院已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对你单位申请的要求对被告湖南青藏绒服饰有限公司、刘云强、凌小华名下价值人民币220万元的财产,以及对你提供担保的财产采取了如下查封、冻结保全措施:一、2017年6月30日,本院司法查控系统依法冻结了被告湖南青藏绒服饰有限公司、刘云强、凌小华名下在银行账上的存款,当日实际控制金额共计人民币46462.61元,期限一年即自2017年6月30日起至2018年6月30日止;二、2017年6月29日,本院依法查封了被告凌小华名下所有的财产即:位于株洲市芦淞区的房屋产权,期限三年即自2017年6月29日起至2020年6月28日止;三、2017年6月30日,本院依法冻结了被告凌小华名下在银行账上的存款,当日实际控制金额共计人民币1165.39元,期限一年即自2017年6月30日起至2018年6月30日止。你如需要继续保全,必须在上述财产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执行局保全部门提出续行保全措施的书面申请。你在期限届满前未提出续行保全申请的,已经采取的保全措施将会自行解除。特此通知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