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执字第40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莫日更高娃划拨刘知原账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莫日更高娃,刘知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4015号申请执行人莫日更高娃,女,1941年1月15日出生,蒙古族,无业,现住鄂尔多斯市杭锦旗。被执行人刘知原,男,196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职员,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申请执行人莫日更高娃与被执行人刘知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院作出的(2014)东执字第401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刘知原在中信银行账户内的存款,现因需划拨被冻结的款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刘知原在中信银行账户内存款至东胜区法院执行专户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元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阿拉腾其木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