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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4执6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临邑百信粮食种植专业合作社、满波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邑百信粮食种植专业合作社,满波,杨超,翟向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临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4执664号申请执行人:临邑百信粮食种植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李超,该合作社主任。住所地:临邑县兴隆镇镇政府西邻。被执行人:满波,男,汉族,1974年9月11日出生,住临邑县。被执行人:杨超,男,回族,1977年11月11日出生,住临邑县。被执行人:翟向明,男,汉族,1974年4月20日出生,住临邑县。本院在执行临邑百信粮食种植专业合作社与满波、杨超、翟向明借款合同一案中,于2017年6月21日依法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满波、杨超、翟向明银行存款68355元或者到期债权、查封房地产或查封、冻结、扣押价值相等的其他财产。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提出续行冻结的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富元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凯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