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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刑更2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黄国平贪污罪、受贿罪等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刑更228号罪犯黄国平,男,60岁,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现在江苏省苏州监狱服刑。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25日作出(2007)澄刑初字第115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国平犯贪污罪、受贿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罪,判处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没收财产2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后,交付执行。2007年2月7日至2014年9月24日暂予监外执行,2014年9月25日收监执行(刑期至2022年8月4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苏州监狱于2017年5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27���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苏州监狱认为,罪犯黄国平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为此,2014年以来,受到监狱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黄国平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相关年度罪犯评审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财产义务履行凭证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黄国平在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但该犯系职务犯罪罪犯,其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国平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6年12月5日起至2021年12月4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一鸣审判员  张 蓓审判员  张珍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吴丽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