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823执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章辉与师新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东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章辉,师新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823执178号申请执行人:章辉,云南省景东县人,住景东县。被执行人:师新强,云南省景东县人,住景东县。申请执行人章辉与被执行人师新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8日作出的(2016)云0823民初10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章辉于2017年3月27日向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4705.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师新强外出务工,具体地址不详。申请人章辉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7)云0823执178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忠礼审判员 李子华审判员 郭佩礼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钟梓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