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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02民初2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谯城区立德镇何大村民委员会与亳州市谯城区阳光电力维修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谯城区立德镇何大村民委员会,亳州市谯城区阳光电力维修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02民初2144号原告:谯城区立德镇何大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法定代表人:张伟,该行政村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城,男,1971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亳州市谯城区阳光电力维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亳州市谯城区。负责人:张辉。本院在审理原告谯城区立德镇何大村民委员会与被告亳州市谯城区阳光电力维修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谯城区立德镇何大村民委员会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亳州市谯城区阳光电力维修工程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谯城区立德镇何大村民委员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谯城区立德镇何大村民委员会撤回对被告亳州市谯城区阳光电力维修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谯城区立德镇何大村民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丰灵芝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何云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