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0民初46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天津诚佑电气有限公司与天津普利德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诚佑电气有限公司,天津普利德电气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0民初4689号原告:天津诚佑电气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5594751463),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金钟公路3699号F区2-203号。法定代表人:许译云,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燕,天津宁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普利德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宁河县七里海镇薄太子村外西侧。法定代表人:薄克乐,职务不详。原告天津诚佑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普利德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天津诚佑电气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天津诚佑电气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诚佑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受理费减半收取174元,由原告天津诚佑电气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