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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02民初42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高凤与高一、党金花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凤,高一,党金花,高学红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02民初4257号原告高凤,女,1989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委托代理人朱允来、张利,河南北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一,男,1989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党金花,女,196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高学红,男,1967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三被告委托代理人蔡森,驻马店市高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凤诉被告高一、党金花、高学红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高凤负担。审判员  赵丽莉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 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