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5民监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赵永刚与通化金昌兴实业有限公司、王晓东房屋置换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赵永刚,通化金昌兴实业有限公司,王晓东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民监2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赵永刚,男,1953年6月4日,满族,通化市人,原通化市少儿军体校干部,现住滨江西路红旗鞋厂楼上。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通化金昌兴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薛汉中,经理。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晓东,男,1968年2月2日生,汉族,现服刑于河北省隆尧监狱。再审申请人赵永刚与被申请人通化金昌兴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称金昌兴公司)、王晓东房屋置换合同纠纷一案,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12日作出(2012)东民一初字第36号民事裁定书,申请人赵永刚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月22日作出(2013)通中民终字第841号民事裁定书。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委会讨论认为,该裁定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裁定的执行。院 长 张太范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薛 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