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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02民初3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南阳市宛城区农村信用社与冯贞、赵广均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阳市宛城区农村信用社,冯贞,赵广均,汪桂珍,芦海青,张宗领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02民初3102号原告南阳市宛城区农村信用社法定代表人王玉忠委托代理人,男,系南阳市宛城区农村信用社员工,特别授权。被告冯贞,女,汉族,l977年12月19同出生,户籍地)卧龙区梅溪路32号,;被告赵广均,男,汉族,l969年12月1同出生,住宛城区。被告汪桂珍,女,汉族,1972年12月23日出生,住卧龙区。被告芦海青,男,汉族,1966年11月23日出生,住宛城区。被告张宗领,男,汉族,l978年2月l日出生,住宛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起诉的借款25万元及利息,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确切地址,无法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宛城区农村信用社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韩中才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薄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