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12执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王忠有与王奇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12执101号房6申请执行人王忠有,男,1951年6月25日生,汉族,无职业,住长春市双阳区。被执行人王奇(曾用名王岐),男,1951年11月6生,汉族,退休工人,住长春市双阳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吉0112民初146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只有工资可供执行,别无财产可供执行,工资已给申请执行人冻结,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给付能力且不履行本案生效法律文书时,再申请恢复本案强制执行。本院认为,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不违反法律规定。待被执行人有给付能力且不履行本案生效法律文书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马立军执行员 刘吉如执行员 钟 诚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铭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