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804民初5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梁敏钺与陈俊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敏钺,陈俊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桂0804民初571号原告:梁敏钺,男,1988年7月9日出生,汉族,医生,住址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现住广西贵港市。被告:陈俊兆,男,1987年7月3日出生,住广西贵港市覃塘区。原告梁敏钺与被告陈俊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梁敏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5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同学关系,被告于2015年7月12日在贵港市乐家家电销售处向其借款2500元用于购物,其通过刷卡代被告支付购物款。当时出于信任未立写有欠条或者收据,但有微信聊天记录、录音等证据可以证实被告向其借款2500元。此后,多次向被告追讨未果。被告陈俊兆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但在电话联系时表示其与原告之间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事实是其帮助原告联系工作时有支出,原告系向其还款。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告所诉的事实一致,不再重复。另查明,原、被告之间的微信聊天往来、语音聊天往来内容显示原告要求被告还款2500元,被告表示同意还款,但是此后原告多次追讨未果。本院认为,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借款2500元,有刷卡单据、银行对账单、微信聊天、语音聊天等证据予以证实,且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500元依法予以支持。被告提出原、被告之间存在其他经济往来的辩论意见,但未能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实,且聊天记录清楚显示原告向其追讨借款2500元,其表示同意归还,因此,对被告的该辩解意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俊兆偿还原告梁敏钺借款25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为25元,由被告陈俊兆负担(原告梁敏钺已预交)。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加五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于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款汇至户名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贵港分行营业部,账号:45×××93,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免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林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雪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