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执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金镇善、李松洙与申淑、池正革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井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井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镇善,李松洙,申淑,池正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68号申请执行人金镇善,男,1965年8月20日生,住延吉市。申请执行人李松洙,男,1963年3月5日生,住延吉市。被执行人申淑,女,1971年3月20日生,住龙井市。被执行人池正革,男,1969年9月3日生,住龙井市。申请执行人金镇善、李松洙与申淑、池正革之间的追偿权纠纷一案,龙井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龙民二初字第6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5日内履行,但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执行过程中,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向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9日作出(2016)吉24民初126号民事判决书,将龙井市人民法院认定的被执行人申淑、池正革夫妻共同债务改判为申淑的个人债务。现本案的执行依据发生变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龙民二初字第6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崔 光执行员 吴云峰执行员 金成一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邵 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