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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09执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张贵良申请杨金贵物权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09执158号申请执行人张贵良,男,汉族,住所地石家庄市藁城区。被执行人杨金贵,男,汉族,住所地石家庄市藁城区。被执行人高建华,男,汉族,住所地石家庄市藁城区。被执行人高军文,男,汉族,住所地石家庄市藁城区。张贵良申请杨金贵物权纠纷一案,藁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藁民初字第02677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被告杨金贵、高建华、高军文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赔偿原告张贵良各项损失13500元,三被告就以上债务承担连带责任。2017年1月22日我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依法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执行程序中的金融机构、房产监理所、车辆登记系统、有价证券、互联网银行等查询结果显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基上所述,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先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冀0109执158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据以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到本院或者有管辖权的其他人民法院重新执行。重新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柳志华二〇一七年��月三十日书记员  智哲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