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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03民初1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大连市西岗区六一儿童商店著作权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大连市西岗区六一儿童商店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03民初1114号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法定代表人蔡晓东,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徐文平、陶雨生,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连市西岗区六一儿童商店,经营场所大连市。经营者鲁桂凤。委托代理人王庆丽。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市西岗区六一儿童商店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完毕为由,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钟薇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孙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