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311民初14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吕世乐与黄振、孟兰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311民初1450号原告:吕世乐,男,1946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吕乃军,男,1972年7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黄振,男,1991年8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孟兰兰,女,1992年2月10出生,汉族。原告吕世乐与被告黄振、孟兰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世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吕乃军、被告黄振、被告孟兰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吕世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46965.1元、护理费5468.18元(44353元÷365天×45天)、住院伙食补助费1350元(30元×45天)、营养费1350元(30元×45天),以上四项费用共计55133.28元。事实和理由:2017年4月4日10时许,黄振驾驶无号牌雅迪牌两轮电动车,沿蚌埠市朝阳路东侧非机动车道内自北向南逆向行驶至南翔家具城公交车站路段时,与刚下公交站台的吕世乐刮碰,造成吕世乐右胫腓骨下段粉碎性骨折,断端明显移位的严重后果,在解放军一二三医院住院治疗45天。经蚌埠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三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黄振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吕世乐无责任。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黄振辩称:事故车辆车主是孟兰兰,车是我买的,钱也是我付的,当时发生交通事故是我骑的车,与孟兰兰没有关系,原告主张的医疗费中有的费用我不认可,我向原告垫付了13000元的医疗费。孟兰兰辩称:事故车辆的车主是我,车是黄振骑的,驾驶员是黄振,原告的医疗费我不认可,原告治疗期间黄振为原告垫付了13000元的医疗费。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4日10时许,黄振持C1证驾驶孟兰兰所有的无号牌雅迪牌两轮电动车(经鉴定属于机动车),沿蚌埠市朝阳路东侧非机动车道内自北向南逆向行驶至南翔家具城公交车站路段时,与刚下公交站台的行人吕世乐刮碰,造成吕世乐受伤、车辆损坏。黄振在发生事故后向南行驶一段后又返回事故现场。经蚌埠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三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黄振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吕世乐无责任。吕世乐被送往解放军一二三医院住院治疗,住院45天后出院。经诊断伤情为右胫腓骨开放性粉碎性骨折、糖尿病、右小腿开放性伤口感染。事发后,黄振垫付医疗费1300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身份证、户口本、被告身份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电动车合格证及购车收据、住院病历、医疗费发票、费用清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此次事故中,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认定书认定黄振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黄振虽有异议,但未提供相反的证据,对事故认定书本院予以确认。黄振在本次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对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应该赔偿。黄振驾驶的两轮电动车的登记车主系其妻孟兰兰,黄振辩称车辆是其出资购买,登记在孟兰兰名下,但是未提供证据证明,孟兰兰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吕世乐主张医疗费46965.1元、护理费5468.18元(44353元÷365天×45天)、住院伙食补助费1350元(30元×45天)、营养费1350元(30元×45天),共计55133.28元,有证据证明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55133.28元扣除黄振已付款13000元,还应赔偿42133.28元。孟兰兰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振赔偿原告吕世乐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合计42133.28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付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78元,减半收取为589元,由被告黄振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权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