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83执8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建华与崔红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建华,崔红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83执862号申请执行人:王建华,男,汉族,1977年9月5日出生。被执行人:崔红伟,男,汉族,1972年5月14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王建华和崔红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崔红伟有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崔红伟的汽车一辆,期限为2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原魁星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书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