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6民初37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陈根来与叶留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根来,叶留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6民初3764号原告:陈根来,男,1957年2月1日生,住陕西省岐山县。委托代理人:郭雄,系陕西联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留根,男,1974年2月13日生,住河南省汝南县。委托代理人:叶广,男,1987年7月4日生,住河南省汝南县,系被告叶留根侄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市分公司,营业场所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负责人:黎欣,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卢勇,系陕西固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根来诉被告叶留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对原告鉴定事项协商自行委托鉴定。原告陈根来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根来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根来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予以退还。审判员 杨占民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殷丹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