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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411民初8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张云华与巴中市广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巴中市广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攀枝花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云华,巴中市广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巴中市广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攀枝花分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411民初872号原告:张云华,男,1957年8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被告:巴中市广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通佛路电力小区九号楼1单元2楼2号。法定代表人:周兵,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卫,系公司员工。被告:巴中市广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攀枝花分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东区竹雅巷3号(市气象局内)。负责人:吴卫。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云华诉被告巴中市广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巴中市广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攀枝花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云华撤回诉讼。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张云华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夏玉凤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