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002民初193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抚州高新区东方富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抚州高新区东方富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002民初1932号之一原告抚州高新区东方富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南门路8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3566270384K。法定代表人贡建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范世伟、陈启峰,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追加)被告江西今日声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抚北工业园工业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2MA35F2DB7R。法定代表人封亮,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抚州高新区东方富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方利宏、张笑笑、何丽丽、唐小峰、罗曼、王建均、江西今日电气有限公司、(追加)被告江西今日声学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抚州高新区东方富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或冻结(追加)被告江西今日声学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14万元或价值人民币414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抚州高新区东方富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追加)被告江西今日声学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14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刘兴来审判员 傅晓晖审判员 邓群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熊文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