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03民初3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丁甫格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甫格,朱生磊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03民初3150号申请人:丁甫格,男,汉族,住安徽省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宁,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陶玉婷,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朱生磊,男,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申请人丁甫格与被申请人朱生磊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丁甫格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朱生磊名下的银行存款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所有的等值财产。申请人丁甫格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为防止被申请人朱生磊转移财产,使生效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朱生磊银行账户存款8万元或查封其名下等值财产,其中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车辆查封期限为二年,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鲁玲岚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宏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