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07民初27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小洪与襄阳凯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吴传忠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小洪,襄阳凯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吴传忠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07民初2737号原告:张小洪,女,1964年3月5日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被告:襄阳凯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州区钻石大道***号。法定代表人:钱温乐,执行董事。被告:吴传忠,男,36岁,住襄阳市襄州区。原告张小洪与被告襄阳凯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吴传忠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2017年6月15日,本院书面通知原告张小洪预交案件受理费667元,但原告张小洪在收到催收案件受理费通知后,没有按本院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667元,也没有提出减、缓、免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小洪撤诉处理。审判员 卓洪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梦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