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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07民初27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小洪与襄阳凯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吴传忠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小洪,襄阳凯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吴传忠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07民初2737号原告:张小洪,女,1964年3月5日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被告:襄阳凯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州区钻石大道***号。法定代表人:钱温乐,执行董事。被告:吴传忠,男,36岁,住襄阳市襄州区。原告张小洪与被告襄阳凯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吴传忠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2017年6月15日,本院书面通知原告张小洪预交案件受理费667元,但原告张小洪在收到催收案件受理费通知后,没有按本院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667元,也没有提出减、缓、免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小洪撤诉处理。审判员  卓洪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梦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