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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205民初7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孙振德与陈健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机劫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振德,陈健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05民初774号原告:孙振德,男,住韶关市曲江区。被告:陈健华,男,住广东佛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清远市新城五号区北江二路**号。法定代表人:梁炼。原告孙振德诉被告陈健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孙振德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振德撤诉。案件受理费3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廖新娇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明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