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执43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王何根抢夺罪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何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5执4304号被执行人王何根,男,1989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邓州市。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王何根抢夺罪一案,本院(2013)金少刑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认定:王何根犯抢夺罪,判决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王何根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7年3月29日本院少年庭将财产刑部分移送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决定书。经查,被执行人王何根名下未发现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0105执430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崔海亮审判员 王 千审判员 李小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