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823民初15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郭利瑞与王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利瑞,王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拉特前旗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823民初1508号原告郭利瑞,男,37岁,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被告王佳,女,30岁,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拉特前旗支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十六区欣泽园小区。负责人XX,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利瑞诉被告王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拉特前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利瑞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以自行协商处理为由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拉特前旗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郭利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利瑞撤回对被告王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拉特前旗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利瑞负担。审判员 张永恒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贺文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