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84执3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保定白沟新城中通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韩中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保定白沟新城中通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韩中奎,李素花,韩东辉,韩彩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84执323号申请执行人:保定白沟新城中通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高碑店市白沟镇津保公路南侧北方商贸城。法定代表人:赵艳红。被执行人:韩中奎,男,汉族,1943年11月8日出生,住雄县。被执行人:李素花,女,汉族,1964年7月4日出生,住雄县。被执行人:韩东辉,男,汉族,1967年7月8日出生,住雄县。被执行人:韩彩华,女,汉族,1978年9月5日出生,住雄县。保定白沟新城中通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韩中奎、李素花、韩东辉、韩彩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高碑店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高民初字第91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保定白沟新城中通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高碑店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高民初字第915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龚万桥人民陪审员 刘庆辉人民陪审员 龚 帅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焦 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