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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黔0222执4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左国富申请执行华德冲、曹光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左国富,华德冲,曹光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黔0222执423号申请执行人左国富,男,1969年6月13日生,彝族,住贵州省盘州市。被执行人华德冲,男,1977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州市。被执行人曹光丽,女,1981年6月28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州市。左国富申请执行华德冲、曹光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黔0222民初5144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义务人华德冲、曹光丽未按期履行义务,权利人左国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2月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华德冲、曹光丽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华德冲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00000元、利息102000元,被执行人曹光丽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二被执行人承担案件受理费2915元、执行费443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向本院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本院于2018年4月20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到被执行人曹光丽名下银行存款已被本院扣划12170元给付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华德冲名下有车牌号为贵BS64**北京牌和贵BY32**长城牌的车辆,该车辆本院已依法查封,因该车辆无法实际控制,故不能进行评估拍卖,经二被执行人户籍地调查,二被执行人华德冲、曹光丽去向不明暂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就执行情况、采取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法院的财产调查材料无异议且暂不能提供二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黔0222民初514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世刚审判员  孙大禹审判员  鲁国顺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包 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