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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23执10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段敏、崔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敏,崔伟,马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623执1028号申请执行人段敏,女,1971年出生,汉族,安徽省利辛县人,住本县,被执行人崔伟,男,1964年出生,汉族,安徽省利辛县人,住本县,被执行人马慈,女,1961年出生,汉族,安徽省利辛县人,住本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利辛县人民法院2017年5月11日制作的2017皖16**民初13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9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3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崔伟、马慈的银行存款50000元。本裁定送达立即执行。执行员  陶亚二0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车飞附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对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非经查封、扣押、冻结不得处分。对银行存款等各类可以直接扣划的财产,人民法院的扣划裁定同时具有冻结的法律效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