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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13民初13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九台区城西嘉丰种子销售处与辛贵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九台区城西嘉丰种子销售处,辛贵生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13民初1391号原告九台区城西嘉丰种子销售处被告辛贵生,男,汉族,1971年5月生,住纪家镇。本院在审理原告九台区城西嘉丰种子销售处诉被告辛贵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九台区城西嘉丰种子销售处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九台区城西嘉丰种子销售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理审判员范国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岳国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