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29民初6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原告四川阳光尚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刘建国物业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阳光尚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建国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29民初671号原告:四川阳光尚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泰路111号10层1003号。法定代表人贾军,行政经理。委托代理人余巍(一般授权),四川颂法律师事务所律所。委托代理人牟叶(一般授权),四川颂法律师事务所律所。被告:刘建国,男,汉族,四川省大邑县人,住四川省大邑县晋原镇邑新大道*号。原告四川阳光尚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刘建国物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四川阳光尚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阳光尚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属于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阳光尚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24元,减半收取计112元,由原告四川阳光尚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余 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罗红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