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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民初29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财富广场支行与李波、李丽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财富广场支行,李波,李丽平,河南睿祥仓储物流有限公司安阳县运输分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29271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财富广场支行,住所郑州市金水区经三北路32号3号楼。负责人:骆栋,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云成,北京市华联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律师。被告:李波,男,1980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县。被告:李丽平,女,1981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县。被告:河南睿祥仓储物流有限公司安阳县运输分公司,住所安阳县洪河屯乡崔魏炉村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10522010017908。法定代表人:郭俊祥。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财富广场支行与被告李波、李丽平、河南睿祥仓储物流有限公司安阳县运输分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6年12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但至今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财富广场支行未按照规定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财富广场支行撤诉处理。审判长  司振魁审判员  李继卫审判员  田 晓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位梦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