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4执7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武兴发、武兴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兴发,武兴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4执787号申请执行人:武兴发,男,1953年01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临淄区。被执行人:武兴民,男,1958年0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博山区。博山区人民法院(2017)鲁0304民初4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据判决书于2017年06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06月27日立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冻结)被执行人武兴民银行存款12080元(本金12000元、申请执行费80元)若银行存款不足,则划拨该帐面实有数额,冻结该帐户,只准存入,不准付出,直达本额为止。二、若无银行存款,则扣押(查封)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清单),限被执行人五日内履行。逾期将依法拍卖(变卖)所扣押(查封)的财产,以清偿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宋锡宽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海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