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91民初17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与胡启军、王明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胡启军,王明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91民初1722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下称中国银行高新支行)。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春园路**号。负责人:高俊,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马俊,该支行客户经理。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郑丹,湖北忠三(襄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胡启军,男,1978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仙桃市。被告:王明梅,女,1983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枣阳市。关于原告中国银行高新支行与被告胡启军、王明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中国银行高新支行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胡启军、王明梅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高新支行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胡启军、王明梅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高新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10元,减半收取2405元,由原告中国银行高新支行负担。审 判 长 杨 明代理审判员 林璟萱代理审判员 陈爱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敖 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