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11民初9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张亚与洛阳酷改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亚,洛阳酷改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11民初942号原告:张亚,男,汉族,1994年10月13日生,住石家庄市栾城区。被告:洛阳酷改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阎爱敏组织机构代码:572455676地址:洛阳市涧西区珠江路与九都路交叉口东南角九都城9-10幢1单元915室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亚与被告洛阳酷改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亚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亚负担。审判员 张 恰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邢晓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