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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民撤3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吕若茵与卢英、杨再团物权保护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吕若茵,卢英,杨再团,杨杰鹏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民撤3号原告:吕若茵(MARIAMAGDALENATJIPTO),女,印度尼西亚籍,1941年11月6日生,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巧财,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卢英,女,汉族,1971年3月8日生,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明昆,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再团,男,汉族,1965年11月19日生,住福建省漳浦县。被告:杨杰鹏,男,汉族,1991年9月1日生,住福建省漳浦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吕若茵与被告卢英、杨再团、杨杰鹏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吕若茵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吕若茵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若茵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吕若茵负担。审 判 长 刘文珍审 判 员 李向阳审 判 员 胡林蓉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黄亚君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