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82民初13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焦作禾丰饲料有限公司与王瑶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作禾丰饲料有限公司,王瑶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82民初1341号原告:焦作禾丰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沁阳市紫黄路与旅游路交叉口。法定代表人:张贵山,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勾保公,河南太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瑶,男,1979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原告焦作禾丰饲料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瑶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偿还剩余本金42248元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焦作禾丰饲料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231元,减半收取为615.5元,由原告焦作禾丰饲料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任东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郭俊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