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23民初8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闫铁雷与李杰、龙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涞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涞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铁雷,李杰,龙江,邓青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涞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23民初855号原告:闫铁雷,男,汉族,1972年8月19日出生,涞水县。被告:李杰,男,汉族,1981年9月26日出生,四川省仪陇县。被告:龙江,男,成年人,四川省仪陇县。被告:邓青珍,女,成年人,四川省仪陇县石佛乡继红村。原告闫铁雷与被告李杰、龙江、邓青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受理后,原告未预交诉讼费,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发出通知,限原告七日内预交诉讼费,但原告逾期未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闫铁雷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新宇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薛子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