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81民初10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湖南冷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段鸣明、郑菊绒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冷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段鸣明,郑菊绒,段志明,扶玉桃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81民初1021号原告湖南冷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冷水江市广场西路7号。法定代表人李利民,该行董事长。被告段鸣明,男,1973年4月5日出生,住冷水江市。被告郑菊绒,女,1979年10月22日出生,住新化县。被告段志明,男,1971年5月9日出生,住冷水江市。被告扶玉桃,女,1975年5月9日出生,住娄底市娄星区。原告湖南冷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段鸣明、郑菊绒、段志明、扶玉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受理,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之规定,原告依法应当预交案件受理费,但本院依法通知其预交仍未予以交纳。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475元,由原告湖南冷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伍建球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周 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