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82执5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毛建波与邢子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建波,邢子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82执561号申请执行人:毛建波,男性,1961年3月11日出生,住榆树市华昌街三委20组被执行人邢子新,男性,1957年11月12日出生,住榆树市正阳街二十二委193组本院在执行毛建波与邢子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经合议庭评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景林审 判 员 张 湛人民陪审员 段 傲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 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