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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82执5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毛建波与邢子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建波,邢子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82执561号申请执行人:毛建波,男性,1961年3月11日出生,住榆树市华昌街三委20组被执行人邢子新,男性,1957年11月12日出生,住榆树市正阳街二十二委193组本院在执行毛建波与邢子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经合议庭评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景林审 判 员  张 湛人民陪审员  段 傲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 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