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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复执字第00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铁西支行与赵宝庆、邯郸市保晔物资有限公司、河北东雅丽格服装股份有限公司、褚新燕、罗长岭、刘新玲、黄亚飞、申世威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复执字第00110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铁西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铁西支行,住所地邯郸市××人民××路邯郸市保晔物资有限公司河北东雅丽格服装股份有限公司黄亚飞,所在地邯郸市曲周县凤城路042号褚新燕,所在地邯郸市曲周县赵庄村132号河北东雅丽格服装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曲周县新光大道与达康路交叉口申世威,所在地住址同上刘新玲,所在地邯郸市曲周县赵庄村095号邯郸市保晔物资有限公司,所在地邯郸市复兴区岭南路30号赵保庆,所在地邯郸市曲周县赵庄村132号罗长岭,所在地邯郸市曲周县赵庄村095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邯郸市保晔物资有限公司、河北东雅丽格服装股份有限公司、黄亚飞、褚新燕、河北东雅丽格服装股份有限公司、申世威、刘新玲、邯郸市保晔物资有限公司、赵保庆、罗长岭在银行的存款万元或查封被执行人邯郸市保晔物资有限公司河北东雅丽格服装股份有限公司黄亚飞褚新燕河北东雅丽格服装股份有限公司申世威刘新玲邯郸市保晔物资有限公司赵保庆罗长岭相当于万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查封财产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被执行人邯郸市保晔物资有限公司、河北东雅丽格服装股份有限公司、黄亚飞、褚新燕、河北东雅丽格服装股份有限公司、申世威、刘新玲、邯郸市保晔物资有限公司、赵保庆、罗长岭负责看管。从查封财产裁定送达之日起5日内仍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财产,偿还债务。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卫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