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1民初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原告陈艳辉诉被告李梅杰、西安房天下房屋中介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艳辉,李梅杰,西安房天下房屋中介有限公司
案由
行纪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1民初64号原告陈艳辉,男,1976年2月15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邵雪丽,陕西东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建强,陕西东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梅杰,女,1970年1月15日出生。被告西安房天下房屋中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丈八东路123号裕昌太阳城10幢1单元10103室。法定代表人徐瑞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辉,男,1987年4月20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车少伟,男,1988年4月27日出生。原告陈艳辉与被告李梅杰、西安房天下房屋中介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原告陈艳辉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艳辉自愿申请撤诉,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艳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6元,原告已预交,本院退付原告293元。审 判 长 李晓葆人民陪审员 嵇锦梅人民陪审员 高永敬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郑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