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02民初79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中山支行与潘冬杰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中山支行,潘冬杰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02民初7975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中山支行,住温州市鹿城区人民东路中侨大楼西首一、二层。主要负责人:江文平,系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杰,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冬杰,男,1972年1月2日,汉族,住温州市鹿城区。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中山支行与被告潘冬杰信用卡纠纷一案,因原告在法律规定的预交期内未预交诉讼费,亦未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中山支行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陈 莹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金若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