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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202民初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赵新周与张浪、浙江花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新周,张浪,浙江花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宁夏源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202民初49号原告:赵新周,男,1968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宁夏石嘴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新春,宁夏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浪,男,1970年9月6日出生,汉族,职业、现住址不详。被告:浙江花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浙江省东阳市南马镇花园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朱建平,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宁夏源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朝阳西街222号。法定代表人:潘建华,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告赵新周与被告张浪、浙江花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宁夏源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后,被告浙江花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在本院指定的期间内未按时交纳案件受理费,视为其撤回管辖权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浙江花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按撤回处理。审 判 长  刘 洋人民陪审员  许安平人民陪审员  孙永珍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白冰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