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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502执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李成卓与李跃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成卓,李跃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502执76号申请执行人李成卓,男,1963年10月2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李跃平,男,1960年2月24日生,汉族。关于李成卓与李跃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云0502民初1192号民事调解书,由李跃平归还李成卓借款本息29万元,于2016年8月15日前归还14.5万元(已申请执行),2016年12月30日前归还14.5万元(本案申请执行标的)。到期后李跃平未履行,申请执行人李成卓于2017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材料,限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李跃平名下位于隆阳区兰城街道人民路xx号房产已于2016年9月19日被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查封,在刑事案件未果前,本案暂无法处置,其名下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案件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云0502民初119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宇审判员 连 波审判员 王黎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陆松柏